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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的两个国际核损害赔偿公约(《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一致认为核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因核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由上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直接导致的经济收入损失。在《1997年维也纳公约修订议定书》及《2004年巴黎公约修订议定书》中,公约将核损害的赔偿范围扩展到包括环境污染及相关经济收入损失、紧急情况下预防事故费用等更广阔的范围。新扩展的赔偿范围极大地放大了核损害赔偿的潜在金额和处理难度,导致两个公约的国家缔约国在公约修订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未积极修改国内核损害赔偿法。日本福岛核事故促进了各国核损害赔偿法向新修订公约的靠拢,以2004年巴黎公约议定书为例,绝大多数的缔约国已完成相关国内法的修订,其中英国是进度最慢的主要有核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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