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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几年后,这个人的身份不一定好用了,而且待遇相比同行不会太高。
3、前官礼遇是早前韩国的法律规定,而中国的法律是没有这个规定的,而且韩国的这个法律也在前几年废除了,但在现实是有的,做了久了别人总会给他点面子没有的,我国有回避制度,法官退休或者辞职头两年不能以律师身份打官司,且终身不能在原任职辖区内当律师,也就是说,如果是上海市中院的法官退休,不能在上海当律师我国有人走茶凉待遇。
4、应该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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