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优化。《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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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办法》共48条,从独董的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再度明确独董的三重角色定位,即监督者、咨询专家、决策者,并要求独董原则上最多担任三家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等。
明确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董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董办法》指出,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同时,《独董办法》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了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董。比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独董办法》还改善了独董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并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独董办法》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履职重点与履职方式,要求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独董办法》还明确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根据《独董办法》,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此外,《独董办法》对独立董事的日常履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多措并举保障独董履行职权
为改变独董常被诟病为是“花瓶”的现状,《独董办法》在独董的履职保障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
《独董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明确独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不予处罚情形
现实中,常出现“独董不独”,甚至一人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董,“学院派”独董扎堆等情况。2021年底,因年报造假,康美药业5名独董还被判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继而引发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潮。
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独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独董的监督管理,以及独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标准,《独董办法》提出,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但若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方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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