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商业性质的,对大众对国家有益的行业,都是公益性企业,具体如下: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一、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资料图)
3、非商业性质的,对大众对国家有益的行业,例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轮渡公司、天然气公司二、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
4、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
5、国家在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中,计划2012年开始启动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所谓分类改革,即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6、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2、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3、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7、四、“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留下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8、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两类。
9、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10、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11、这样分类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来划分的,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
12、比如乡镇诊所、社区医院等就属于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
13、义务教育是不可以产业化的,属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高校、职业教育、综合医院等,应该属于准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不允许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14、1.世界遗产,环境保护,慈善,动物保护协会2.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15、非商业性质的,对大众对国家有益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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