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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根据《证券法》第79 条的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个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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