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 桐府发〔2007〕29号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3、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让参合农民更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惠,县人民政府决定再次对《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桐府发〔2006〕22号)中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等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4、 一、乡镇级: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调至70%;
5、 二、县 级: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调至50%;
6、 三、县外或县级以上: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调至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