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法律分析:征兵体检项目:眼科(视力、色盲检测)、耳鼻喉、妇科(性)、听力、外科(身高体重、身体四肢)、内科(血压、跳、脏)、胸透、B超、检验(血检包括血规、肝功五项尿检包括吸毒、尿规)、艾滋病检测、心理测试。
2、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修订)》第十六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3、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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